每年 39 港元起
  • 投保不限職業,無年齡上限
  • 為經常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人士提供海陸空公共交通的意外身故及永久傷殘保障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賠償最高100萬元

條款及細則

  • 保障簡介
  • 主要不保事項
  • 賠償細則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以乘客身份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因傾覆、出軌、墜落、沉沒、起火、爆炸、與其它物體碰撞等交通意外事故,並因該交通意外事故導致其身故或傷殘,本保險將按下列賠償金額予以賠付:

保障項目 被保險人最高保障利益(HK$)
年齡18-70 70歲以上
(1) 意外死亡 1,000,000 500,000
(2) 永久傷殘 100,000 50,000
(3) 嚴重燒傷(二級或三級程度燒傷) 100,000 50,000

地區限制:

1. 保障被保險人在香港境內乘坐以下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地鐵、輕鐵、火車、電車、巴士、小巴、的士和渡輪

2. 保障被保險人由香港出發,乘搭客運的民航班機期間發生的交通意外事故

本「保單」不適用於由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導致或造成的「意外」受傷或「意外」身亡:

1. 戰爭、侵略、外敵行動、敵對局面(不論曾正式宣佈「戰爭」與否)、「內戰」、 叛亂、革命、反叛、軍事政變或奪權行動或直接參與罷工、騷亂或暴亂;

2. 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3. 被保險人故意自殘或自殺;

4. 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5. 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的影響期間。

一. 索償通知

索償者或「被保險人」必須於導致意外事故發生後三十天內向保險公司遞交索償通知書。

二. 索償證明

1. 所有證明文件需於本公司收到賠償申報表後30天內呈交給保險公司。提供證明文件所需之費用由索償申請人自行負擔。

2. 索償申請人雖未能在限期內提交舉證文件,但能解釋上述限期內提交舉證文件是不合理且不可行,並已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提交舉證文件,則有關之索償仍然有效,但在任何情況下,仍不得超過在保險公司提出要求後的 180日內提交。

3. 舉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完整的賠償申報表

- 公共交通工具營運商的意外事故證明

- 註冊醫生出具的傷殘程或燒傷程度鑒定書

-「受益人」有關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死亡證副本或驗屍報告及遺產承辦書

- 本公司要求提交的與索償相關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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